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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07

令函日期: 99-07-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707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即「兩罰」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函詢問題1,就刑事責任而言,如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使用私人筆記型電腦非法重製電腦軟體,則員工可能違反本法第91條規定,此時,公司即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員工因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公司亦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主張已盡管理、監督之責任方能免責(檢送92年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參考資料一份,請卓參)。至於員工如未用以執行業務,則屬私人行為,公司無由因此負擔法律責任。
三、函詢問題2,若員工已簽署切結書,同意若私人筆記型電腦使用非法軟體須自行負責,公司是否還有責任一節,由於本法第101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即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縱使員工已簽署切結書,亦無法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建議 貴公司仍應善盡監督及管理之注意義務,加強公司內部資訊安全之管控措施、提醒員工不要違法,俾保障公司不致因員工之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01009500 著作權法第95條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601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99-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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