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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908

令函日期: 99-09-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908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程式著作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之一,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依其授權予消費者之使用範圍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
二、來函所述被檢舉公司使用的電腦專業設計軟體(AUTOCAD)、Windows等應屬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之保護。若該公司所購買的係屬個人版之軟體,通常限於一台電腦上使用,如將之安裝公司供多台電腦使用(無論該多台電腦是否在公共場所使用),則屬逾越授權範圍,自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三、至於電腦軟體之產品序號,係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以防止其電腦程式著作被盜拷,因此該產品序號係本法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倘若該公司破解或規避該「防盜拷措施」以達非法重製軟體之目的,將不只會侵害「重製權」,也會涉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併此說明。
四、至所詢被檢舉公司主張非法軟體之使用係供個人使用、且公司已定有資訊安全規定即得免責等情,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因此,如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非法重製電腦軟體,則員工可能違反本法第91條規定,此時,公司即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本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縱使公司已訂有資訊安全規定,亦無法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且員工因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公司亦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在授權範圍內、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01009500 著作權法第95條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601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99-09-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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