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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917

令函日期: 99-09-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917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部分:
檢視來函附檔之圖像,係模仿著名LOGO、電玩場景或人物造型之圖案,若前述被模仿之圖案合於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者,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如欲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可能造成侵權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又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故若僅係模仿該等電影人物造型之觀念,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併予敘明。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二、商標權部分:
按商標權之保護,商標法於第61條、第62條、第81條及第82條分別訂有民事及刑事救濟相關規定,商標權人於取得商標權後,若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商標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循民、刑事途徑排除侵害,以維護其商標權。其中,商標法第61條第2項及第81條規定之商標侵權行為,係以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併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要件;另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縱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不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若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的結果發生,商標法第62條第1款亦有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規定。
所稱為行銷目的,將模仿著名圖像之創作,標示於商品上,若其標示結果在客觀上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且被模仿之著名圖像亦經註冊為商標,二者圖樣復構成相同或近似,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相關說明,該標示之行為即有侵害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權的可能。惟有關個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係由司法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就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之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200 著作權法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99-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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