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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230b
令函日期: | 9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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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230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部分: 來函所述之「HELLO KITTY布偶」,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且仍在保護期間之美術著作重製物,您如在布偶上貼滿水鑽並拍照後出書,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改作」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二、商標權部分: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註冊商標,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1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排除侵害,行為人負有民、刑事責任。您如僅將所拍之「HELLO KITTY布偶」照片作為書本內容說明,例如在書中單純描述將購得之「HELLO KITTY布偶」上貼滿水鑽並附上所拍照片,且消費者不會因此認為該書籍係HELLO KITTY註冊商標人所出版,應無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權之虞。惟有關個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仍係由司法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就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之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加以判斷。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條至第65條及商標法第61條、第81條、第82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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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發布日期 : 99-12-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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