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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20650號

令函日期: 99-12-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206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著作權法第29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12月6日(99)台樂權忠字第99063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係指著作人專有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權利。換言之,承租人僅係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占有人,著作財產權不因著作權人出租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亦不會僅因承租關係而取得著作財產權。
三、復按本法第81條第1、2項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承租人若非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無法加入 貴會成為會員,與 貴會章程是否規定承租人得否申請入會無關。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81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150011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1條 集管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違反前項規定,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集管團體,視為未入會;其同時加入者,應於加入時起三十日內擇一集管團體加入,未於三十日內選擇者,視為均未入會。
  • 發布日期 : 99-1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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