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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0110號

令函日期: 100-01-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01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新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中,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後,集管團體如何收費所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著作之利用應得著作產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授權,否則,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外,利用人應負民、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同條例第26條規定,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二、有關 貴會所詢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後,集管團體如何收費所涉疑義部分,經查,利用人對集管團體所訂定之費率有異議時,固得依前開規定申請審議,惟利用人如於審議期間仍繼續利用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自仍應付費,至於所應付之費用為何,同條例第26條特規定「暫付款」制度,利用人得依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利用人僅於給付暫付款後,其該項利用行為始得免除著作權侵權之民、刑事責任,故非謂利用人於申請費率審議期間所為之利用行為不需付費,亦即集管團體於利用人申請審議費率之期間,仍得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特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 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 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 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 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 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 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150026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 發布日期 : 100-0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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