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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0290號

令函日期: 100-01-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029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殯葬業者使用報酬率一案,因屆期未補正資料,故予以駁回,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9年11月18日(本局收文日期)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二、貴會於前揭日期函送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至本局,因該申請書中並未具體說明「申請審議之理由」,本局爰於99年12月8日以智著字第09900114330號函請 貴會於文到20日內補正,惟 貴會迄今尚未函復本案補正資料,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同條文第5項並規定:「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故本局對 貴會旨揭申請審議使用報酬率案,予以駁回。
三、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 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 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 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 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 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 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 發布日期 : 100-01-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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