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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221

令函日期: 100-02-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22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貴館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並得依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提供給讀者,惟應以紙本為限,不得提供電子檔。
二、 另本法第27條規定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始享有公開展示權,換言之,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即不得再行主張公開展示權,又依本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700 著作權法第27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5700 著作權法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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