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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504b

令函日期: 100-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504b
令函要旨: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是以,為避免您的著作被任意使用或盜取,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產生、歸屬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權利之依據,日後倘發生爭執時,您得提出事證,加以證明。
二、如您確實發現有人侵害您的著作權,除可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並洽詢檢舉獎金等,檢舉洽詢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yell@tipo.gov.tw。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0-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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