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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628c

令函日期: 100-06-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628c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不追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
二、來函所稱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擅自盜印書籍販售,係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而未經外國出版社授權擅自翻譯外國書籍,乃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前揭行為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罪行為,權利人得依法告訴,任何人亦得向司法機關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yell@tipo.gov.tw),惟若未經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00-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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