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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725a

令函日期: 100-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725a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新聞報導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若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並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得「散布(不論有償或無償)」該著作,因此,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來函所述之網路影片之行為人(例如所提及之電視台),亦得將該「使用網路影片」之新聞提供(散布)予第三人,至該第三人之利用行為是否亦符合合理使用,或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應另於具體個案認定之。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9條及第63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900 著作權法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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