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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005

令函日期: 100-10-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00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部落格文章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於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如將 您的部落格文章內容予以抄襲則屬於「重製」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例如僅引用一小段文辭作為參證或註釋之用,符合本法第52條之規定時,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須徵得 您的同意外,否則即可能涉及侵害 您的著作財產權。如 您認為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先與侵權人進行協商,或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該侵權之公司,請ISP業者或該公司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或依本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亦可逕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100-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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