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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007a

令函日期: 100-10-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007a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5日勞資2字第1000088936號函轉台端100年9月30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即「兩罰」之規定。因此,如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安裝使用非法的電腦軟體 (安裝電腦程式屬於本法之「重製」行為),員工就可能違反本法第91條規定侵害了他人重製權,此時,公司即有可能依本法第101條規定而負其責任。
三、由於本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提高法人之監督及注意之責任,以確保著作人之權益,因此縱使員工已簽署切結書,亦無法當然免除法人之監督及管理責任,公司仍應善盡監督及管理之注意義務,加強公司內部資訊安全之管控措施、提醒員工不要違法,俾保障公司不致因員工之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100-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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