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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117b

令函日期: 101-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117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來函所述之配合送審課本且專供教學之人使用之輔助用品(如教學光碟、教師手冊),如屬「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並係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所編製,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教學用輔助用品,不會因您所舉例的「發送狀況」而有不同的結果。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7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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