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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01270號

令函日期: 101-01-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012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出版社可否不經作者授權,逕行將所發行書籍之電子檔供
視覺障礙者使用之疑義,復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聯盟101年1月3日殘盟(101)字第003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主要係規範以點
字、附加手語或文字「重製」著作(包括將紙本書籍製作為電
子檔)之行為,因而出版社為供視覺障礙者之利用,得將他人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重製」為電子檔,並得依本法第63條規定
,將電子檔「散布」供視覺障礙者之使用。又此所稱「散布」
,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僅限於實體物之交付,不涉
及網路上之公開傳輸等無形利用行為。
三、至於「重製」以外之利用行為,如將電子檔置於網路之「公開
傳輸」行為,除了「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主體
得依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
障礙者之使用外,一般出版社(非屬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
或團體)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將所發行書報雜
誌之電子檔以網路(公開傳輸)之方式供視覺障礙者之利用。
所引本局94年5月11日智著字09400033510號函,即為上述情形
之說明。
四、因此,所詢出版社得否將電子檔提供視覺障礙者以「盲用電腦
平台」利用一節,如只將電子檔置於網路平台提供視覺障礙者
之使用者,僅經著作權人授權發行紙本書籍之出版社,自無將
電子檔置於網路平台之權利,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
之授權後始得為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300 著作權法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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