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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224

令函日期: 101-02-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224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
一、剪輯光碟上影片之行為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之合理使用情形者,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惟破解光碟之行為恐有涉及本法第80條之2的問題。經電洽瞭解, 貴公司所欲利用之光碟因設有相關技術或科技方法,致無法截取(重製)光碟內容,該技術或科技方法如係著作權人(包含著作權人或其被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所採取,且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本案情形)著作者,即屬本法保護之「防盜拷措施」, 貴公司在符合本法第47條規定情形下破解光碟上禁止「利用」的防盜拷措施,即不生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規定之問題(因該條項規定僅禁止規避防止「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的行為)。
二、至本法第47條之適用情形,前經本局以100年6月13日電子郵件1000613b說明在案(如后附),併請 參考。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47條、第80條之2等規定。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00613b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
一、貴校教師帶領學生製作之實驗影片,經教科書出版商編入教學光碟一事,涉及「重製」、「改作」、「編輯」、「散布」視聽著作等行為,如出版商編製之光碟確屬「『附隨』於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且屬於「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者,則該出版商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及第63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須將利用情形通知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向其支付使用報酬。但如出版商之利用不符合上述要件時,仍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至於教具被出版商「重製」或「改作」之情形,如該教具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者,則該出版商利用該著作之情形在符合上述本法第47條所定情形時,自得主張合理使用而僅需通知並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如該教具不屬於著作者,研發教具之教師對於出版商就該教具之利用,並無得主張其著作權之依據。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及相關認定等,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一併向您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 : 101-0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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