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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06c

令函日期: 101-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06c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故若您是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且您所欲進行之重製行為(掃描教科書中一圖型)是為供授課需要,即得依本法第46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負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1-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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