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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27a

令函日期: 101-03-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27a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關於問題一,參考教科書等相關資料所編成的考試用書解答,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是不能重製他人的著作,擅自重製販售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要負擔刑事責任;惟自己購置正版教科用書及解答,當然自己可以合法利用,但不能另予以重製販賣。另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可合法「引用」他人著作,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是指利用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亦即必須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
二、 關於問題二,分別說明如下:
1. 將考試用書所附之解答重新整理成自己的筆記,若是參考該書之內容,再以自己的話摘錄成筆記,可能僅涉及「概念」之抄襲,而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及原理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故概念之抄襲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2. 若所製作之筆記是直接摘錄書本之內容或本於書本之內容另為創作,則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對之進行重製或改作行為。惟您如是供個人學習之目的而加以重製或改作,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或第63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3. 值得一提者,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屬於著作權標的,故利用該等試題本身,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三、 關於問題三所述抄寫考試用書內容之行為,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其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併請參考上述問題二之說明。
四、 關於問題四、五,所述大學生影印書本及考試用書之行為,會涉及著作的重製行為;但如影印少部分或老師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至於影印之部分佔原著作多少比例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著作權法並無直接規定,惟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得參酌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的結果是否對原著作造成市場替代效果等,是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且著作權本質是私權,其爭議均由法院來認定,併此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3-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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