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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328a

令函日期: 101-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328a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點選網路上的影片連結於內部訓練或會議中播放,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如果從網路上下載影片檔案再行播放,則會涉及「重製」、「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又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之立法意旨, 貴局如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而列為內部參考資料」之目的,點選或下載網路影片在內部訓練或會議中播放,在合理範圍內,應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情形。
二、至於將影片的連結公布於機關內網,供員工點選連結觀賞,如果單純提供網站網址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因未涉及重製行為,不會構成對重製權之侵害。但應該注意的是,提供連結時如已知悉該連結所提供的影片屬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上傳的檔案,卻仍公布該超連結的話,有可能成為他人(上傳影片者)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至於是否屬於已知悉屬侵害他人著作權內容仍提供連結的情形,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因此,如果已知悉該連結網址提供的檔案未經合法授權的話,建議勿提供該超連結,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第65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1-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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