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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419

令函日期: 101-04-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41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所詢電子線上資料庫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首先,先予說明者,著作權法中並無「資料庫」一詞,以下分別就資料庫的資料編排及所收編的內容兩部分加以說明。有關電子線上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如該資料庫中就內容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即使其所收編者係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資料或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例如法律條文、標語、單純傳達事實的報導等),該內容資料的編排(可能僅為資料庫之一部分)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但如僅係蒐集大量資料重新登打、整理,但其選擇或編排不具創作性者,則不屬於編輯著作。是所詢之電子線上資料庫的資料編排是否受有著作權法保護,須視其實際內容而定,尚無法論定。
二、 另所詢電子線上資料庫所收編之內容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如上述說明,除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外,如資料庫所收編之內容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至於應分類為何種著作及認定要件,尚須視資料內容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例如:學術的論文屬於語文著作、畫作屬於美術著作)。又著作權法第7條第2項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即使電子線上資料庫就其所收編之內容資料,有選擇及編排之行為而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惟該編輯著作內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仍屬原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併予敘明。
三、 最後,著作權係屬私權,電子線上資料庫的性質為何?應視其內容之編排或其所收編之內容是否屬著作加以判斷,惟此一部分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非本局權責,目前無法答復我國智財法院實務如何看待電子線上資料庫性質之問題,尚請諒察。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01-04-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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