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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01

令函日期: 101-05-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0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翻譯書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例如翻譯)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如果任何人欲利用他人翻譯後的作品,除了必需徵得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外,還必需徵得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再者,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如果出版社為著作財產權人時,縱使著作尚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在該出版社消滅(即完成解散、清算)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該著作財產權方歸消滅(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2條)。
二、 針對您所詢問的三種狀況,首先請您先釐清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有無因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例如係自然人著作或法人著作?如為法人著作,其公開發表是否已逾50年?)或因有著作權法第42條所列之事由而消滅之情形,如有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情形,自無著作權之問題。
三、 如果原著作、衍生著作均尚受著作權法保護時,則您如欲出版中譯本,仍需分別徵得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原著作及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誰(究為作者或出版社為著作財產權人?有無讓與他人之情形?)?您應先釐清並分別取得授權,並非一概逕洽B取得授權,特予提醒。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100 著作權法第31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01003200 著作權法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發布日期 : 101-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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