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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522e

令函日期: 101-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522e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 貴公司自行藉由「內嵌embed」功能,將Youtube網站的影片呈現在 貴公司網站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實質上並未將影片內容重製在 貴公司網站的話,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不構成對重製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 貴公司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提醒 貴公司注意,並請避免連結可能載有侵害著作權檔案之網站。
二、有關 貴公司建置平台,提供使用者得「嵌入」Youtube上影片的服務,如涉及侵權情事時,因使用者為直接行為人,應由其自負法律責任,與Youtube是否已建置「通知及取下」機制無關。同時,貴公司在提供此等「嵌入」服務時,即屬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利用 貴公司服務遂行之侵權行為,在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之一般要件,及同法第90條之8規定要件,也就是對所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未直接從使用者的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並在接獲著作權人侵權通知後,立即移除涉有侵權的連結時,,就可以對使用者(直接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主張民事免責。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章之1(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004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 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 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約定。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01009008 著作權法第90條之8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 發布日期 : 101-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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