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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704

令函日期: 101-07-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704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著作權之歸屬,除有受僱人職務上完成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之情形外,原則上歸實際完成創作之人所享有。
二、所詢A公司出資委託某乙開發電腦應用程式,其著作權歸屬,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某乙為自然人,且非屬A公司之員工,此時即屬上述出資聘人完成之情形,此時著作權之歸屬,應視乙及A有無特別約定,如有,其著作權之歸屬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例如,A公司可直接約定為該電腦程式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如當事人間未約定者,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則該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受聘人乙享有;惟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出資人A公司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如某乙本身為法人,而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某乙之員工,此時出資人A公司並無法依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直接約定為著作人。而須先依著作權法第11條,判斷該著作究歸某乙或某乙之員工所有;如有約定,依其約定。如未約定時,某乙之員工仍為著作人,某乙則取得著作財產權。A公司須依著作權法第36條或第37條之規定,自某乙繼受取得或獲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另A公司亦得約定某乙之員工不得對其行使著作人格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7-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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