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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65890號

令函日期: 101-08-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658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 貴會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率審議等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8月3日(101)台樂權忠字第1010135號及101年8月3日(101)台樂權忠字第1010136號函。
二、前述二函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一案,相關來函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之規定,係於99年修正本條例時,為解決目前市場上多元團體所產生之授權困擾而增設之制度,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即謂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前述規定事項是否指定,有裁量之權限;復因電腦伴唱機的使用在國人的日常生活中相當常見,但伴唱機中的歌曲數量眾多,我國同一類別又有多家集管團體,授權事務相當複雜,且目前實務上相關訴訟頻生,市場有此需求,為使社會大眾有一個簡便的授權管道,讓民眾、商店家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並減少紛爭,故指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形態」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項目,是以本局得依據實務授權市場的狀況、影響層面的大小,依法為前述規定之指定,目前已依法公告,尚無緩辦之理由。
(二)又單一窗口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規定,係以集管團體自行協商為前提,惟如指定之協商期限屆滿仍未有協商結果,為免長時間處於未訂定使用報酬率之狀態,而影響集管團體之權益,因而規定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因此,本局會依申請而決定。
(三)共同使用報酬率係一選項,利用人得視其需要,選擇與個別集管團體洽取授權或選擇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未強迫利用人均須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來函所述強迫利用人均須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一節,係屬誤解。惟因電腦伴唱機中歌曲數量眾多,通常會同時利用到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則向共同收費窗口一次洽取授權較為方便;如並未同時利用到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著作,僅向其中1、2家個別洽商授權亦可,但如僅取得其中1、2家集管團體之授權,卻仍利用到未取得授權之集管團體之著作,則就未取得授權之部分仍會構成侵權。
(四)本條例第30條所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亦屬使用報酬率之一種,故亦有本條例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之適用。本條例第26條暫付款之規定,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係適用於「申請審議使用報酬率至審議決定前」,即指集管團體已訂定使用報酬率之情形下,利用人於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如有利用行為得依該條規定支付暫付款;惟如集管團體就某項利用型態或已被指定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形態,並未訂定使用報酬率,則有本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即利用人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該項使用報酬率後得免除刑事責任,而此情況則無本條例第26條暫付款規定之適用,簡言之,暫付款是針對已訂有使用報酬率的利用情形。因此, 貴會來函所述利用人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以免除刑事責任時,仍需支付暫付款一節,尚與法令規定不符。
(五)又利用人依本條例第30條規定,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而免除刑事責任一節,必須以書面請求之利用人始得主張,應無來函所慮以多報少之問題。
(六)來函所述弘音公司壟斷之問題,由於弘音公司製作電腦伴唱機,所涉為著作之「重製權」授權問題,又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部分,製造商間如何取得重製權之授權、市場如何競爭,尚非本局所能介入,且該問題與是否推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收費,係屬二事,各廠牌伴唱機中灌錄之音樂著作,均可能涵蓋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而需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因此,推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單一窗口共同收費,與弘音公司是否壟斷及其收費制度無關。
(七)至於指定「三合一單一窗口」之意見,費率如何訂定?如何分配?管理費多寡?等相關規範,尚需由3家集管團體自行協商訂定;另本局召開第7次著審會所提意見,純係簡要分析之參考資料,各家集管團體均可提說明意見,尚無因此而作決定,如 貴會有意願擔任,可與其他兩家協商,本局並無意見,併此說明。
三、有關 貴會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刻正進行審議中, 貴會之書面意見將列入審議之參考。另有關弘音公司收費之高低,與集管團體公開演出之收費,係屬二事,無法相提並論,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說明」1份,其中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如何適用,已有說明,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2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4條 仲介團體應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使用報酬收費表,以自己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
100026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6條 概括授權契約,除應載明前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外,並應載明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使用仲介團體所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
10003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 發布日期 : 101-08-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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