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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16003801號

令函日期: 101-08-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16003801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申請本局決定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收費窗口一案,不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駁回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101年4月11日(101)音楚字第8611號申請函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3項規定「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申請決定之內容係指第2項之「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故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與單一收費窗口屬同一事項,不得切割其中任何一項單獨提出申請。故 貴會僅申請決定收費窗口,不合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 發布日期 : 101-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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