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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63800號

令函日期: 101-08-0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638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2012年7月25日北音教字10106號函。
二、按本局101年3月23日智著字第10100020390號函說明二(三)之
編製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而利用
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各新台幣1千元,係依
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四點(二)規定,
依第二點(三)之為編製教科用書而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使用報
酬率(每首2千元)減半計算而來;至說明二(四),利用衍生著
作之使用報酬率,係依前述使用報酬率第六點規定,對原著作
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時,依第二點(編製教
科用書)及第四點(編製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之百分之七十五計
算之,合先說明。
三、貴會來函所述,上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
與現今實務運作現狀不符之問題,係因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
四項之使用報酬率雖有前述法定授權使用報酬規定之適用,但
並不禁止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訂定使用報酬。因此,基於契約
自由原則,如雙方訂立之授權契約就使用報酬達成合意而利用
著作亦非法所不許,亦不受前揭使用報酬拘束,故不會牴觸著
作權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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