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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86051號

令函日期: 101-10-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8605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查緝,請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已指定 貴會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由於貴會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未能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協商,依本條例第30條準用第24條第7項規定,商(店)家等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請求),則於集管團體訂定前,已請求訂定者,其利用行為即無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之適用(即無刑事責任),惟商(店)家等利用人就其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仍有依集管團體所訂之費率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故利用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付費,合先說明。
二、經利用人反應, 貴會於101年7月1日發給商(店)家之敬告函中「表明就已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人,仍將進行蒐證及提起民刑事訴訟」一節,由於已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人,得依前述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爰請 貴會就該等利用人勿以刑事程序訴追。另本局已將前述得免除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及本局接獲之請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人名單,函送相關執法單位參考,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3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0條 利用人依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使用報酬收費表及其他已獲授權利用人相同之條件,要求與仲介團體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經仲介團體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時,如利用人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收費表提出給付,視為已獲授權。 前項拒絕或無法協議訂立係因利用人與仲介團體就應給付之使用報酬認定不一所致者,如利用人已依仲介團體認定之使用報酬提出給付並聲明保留時,得於給付後向仲介團體異議。
  • 發布日期 : 101-10-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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