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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01

令函日期: 101-10-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00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關於您來函所詢問題一至問題三,美甲師或紋身師依客戶指定之圖樣於指甲上或人體上進行彩繪,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只要該圖樣(如所詢之Hello Kitty圖樣)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則美甲師或紋身師將該圖樣於客人指甲上或人體上進行彩繪者,皆屬「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的行為,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 問題四所詢將上述成品拍照後陳列於網站上,除涉及「重製」行為外,另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公開傳輸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26條之1),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1-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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