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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02

令函日期: 101-10-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002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所詢將「專利公報全文」重製並編輯成書之利用行為,業經本局97年11月10日電子郵件971110a號函予以說明在案,請參考。簡言之,任何人均得於不違背專利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下利用之。
二、另關於問題3所述可否全班影印教科書部分內容,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所重製之部分內容在具體個案上,可認屬係學校授課之需要,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無一明確比例之限制;如係影印教科書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之利益,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特提醒注意。相關原則建議可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1-10-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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