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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05

令函日期: 101-12-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20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一般而言,網頁在瀏覽器上通常會以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及超連結(不涉及著作權問題)等元素呈現,至於電腦螢幕上顯示出的系列影像(也就是連續的電腦螢幕畫面)則為視聽著作。至於所詢網站是否可能成為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編輯著作」而受保護,尚須視具體資料的選擇及編排情形決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您設計之網站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均具有創作性,方得成為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而受保護;又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除依著作權法第11條(職務著作權利的歸屬)及第12條(出資聘人著作權的歸屬)規定決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外,原則上在著作完成時,即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至於來函所述您為他人設計之網頁,因您係無償為他人設計,與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有別。如您的著作權未讓與,仍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您所創作之各該著作之著作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0 著作權法第7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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