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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05c

令函日期: 101-12-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205c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 一、 經以「Hello Kitty」及「凱蒂貓」查詢,民國76年曾有一圖形著作「凱蒂貓圖」之註冊登記資料,惟此「凱蒂貓圖」與周知之「Hello Kitty 凱蒂貓」是否為同一著作?如欲進一步瞭解註冊登記相關資料。 二、 又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之日起,所有WTO會員國民之著作自該日起受著作權法之回溯保護(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復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換言之,所詢Hello Kitty凱蒂貓,經上網查詢應係日本(屬WTO會員之一)三麗鷗公司於西元1974年所創造之卡通人物,屬美術著作,縱未依歷次著作權法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自91年1月1日時起,即受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其如係法人著作,則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其如係自然人之著作,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33條之規定)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第30條、第33條及第106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10601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14
  • 瀏覽人次 :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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