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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26

令函日期: 102-08-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26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此,所指之「社團成員」依一
般社會通念,似與「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有別,另外,對於「公
眾」播放電影DVD係屬於「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除了有本法第44到
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又按本法第55條
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
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
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如您所詢之電影欣賞會,如非經常(例如每
週、每月)舉行,即可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
二、又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因此,上述之說明適用於發生於我國境內
  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如所詢之利用行為係發生於國外,其是否得主
  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自應適用當地法律規定,特提醒說
明。
  • 發布日期 : 102-08-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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