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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

令函日期: 102-11-1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
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公開傳輸,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新北院清刑光102智易16字第0
69146號函。
二、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
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
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YouTube之超連結網址與語
法之文章,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觀看他人
之視聽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 發布日期 : 102-11-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12-05
  • 瀏覽人次 :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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