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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319b

令函日期: 103-03-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319b
令函要旨: 一、所詢自網路媒體、報章、雜誌搜尋有關 貴公司之報導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 4 款規定,新聞報導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報導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受到保護,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至於報導內容使用之新聞照片,原則上亦屬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二、至於 貴公司擬由專責人員擷取、掃描報導資料供內部使用一事,若利用之新聞報導屬前述受保護之著作,涉及著作權法「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著作權法第61條明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是以, 貴公司就所收集之新聞報導,掃描後建置於 貴公司內部一節,如符合前述條文規定,且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者,得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惟若該新聞消息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不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 貴公司利用報導之情形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5條第2項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3-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20
  • 瀏覽人次 :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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