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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617

令函日期: 103-06-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617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有關時事、健康、休閒及生活類等他人之文章,除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外,只要具有原創性,此類文章均享有著作權,且不因作者有無標示其姓名、或聲明著作權(版權)之歸屬而受影響。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上傳至網路,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又著作權法第61條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且若該等文章已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所詢 貴單位欲將網路及社群網站(他人轉寄之電子郵件文章亦同)有關時事、健康、休閒及生活類文章,刊載於月刊並上傳至網路供同仁閱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等問題,說明如次:
(一)如欲重製之文章係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將其刊載至 貴單位之月刊,無違反著作權
法之規定;
(二)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三)如所刊載之文章不屬前述2種情形,且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故建議 貴單位在進行轉載時,如不確定是否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或屬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盡力取得授權或同意,如果找不到原作者取得授權,則應避免轉載他人文章,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 貴單位利用之情形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6-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7-18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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