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0711

令函日期: 103-07-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11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將卡通人物造型做成餅乾、蛋糕,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一事,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1.按來信所提及之「三麗鷗、迪士尼、藤子不二雄」等之卡通造型人物,只要具有原創性(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如欲「重製」、「改作」、「散布」該等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須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來信中所詢,將卡通人物作成蛋糕或餅乾造型,不論係以手工方式、模具方式製作蛋糕、餅乾,或係生產相關造型模具,均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行為。將該等「造型蛋糕、餅乾」或「造型模具」予以販售,另涉及「散布」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
(二).商標權部分:
1.無論是蛋糕模具、蛋糕、烘焙器具等商品,如果是為了商業交易的目的,將相關卡通人物造型標示在商品上或作為商品的外觀形狀等使用,讓消費者一看到卡通人物造型就可能與某家註冊商標商品產生聯想,或誤認二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這種使用方式就會被認為有侵權的可能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2.因此本局建議,如果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應避免將他人註冊商標以來信所敘述的方式去作商業上的使用,以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等情形而涉及商標侵權爭議。
二、由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屬於私權,因此如有爭議發生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3-07-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335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