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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14

令函日期: 103-07-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14
令函要旨:

一、關於「營業用電腦伴唱機」所涉之著作權法律問題,謹說明如下: (一)電腦伴唱機內所灌入之歌曲,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利用型態,伴唱機製造商在製造伴唱機時,通常已就所灌入之歌曲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遊覽車業者購買伴唱機後,如欲增灌「新歌」,因新歌的灌錄涉及「重製」之行為,就需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取得授權,也就是說,並非只要購買「合法」的電腦伴唱機之後,即可任意灌入(重製)新歌。 (二)遊覽車業者提供顧客於車上供旅客演唱之行為,會涉及「公開演出」的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也需要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公開演出」之授權,與上述灌入「新歌」之「重製」行為,是兩種不同權利的利用行為。 (三)所以要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就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兩種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問題,而通常電腦伴唱機的製造商只要取得「重製」的授權,而利用人買回伴唱機要進行公開演出及後續利用,則涉及前述兩種權利的授權。 二、針對 您來信所詢問的報導內容,據了解,係部分遊覽車業者擅自灌入新歌所致,由於不同廠牌伴唱機灌錄的歌曲不同,取得公開演出的歌曲範圍就不同,如果擅自灌歌,就會產生侵害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的一連串問題。至於不同廠牌灌錄的歌曲不同,造成利用人的困擾一事,由於是私人契約問題,政府無法介入。另外遊覽車業者是否改用「弘音」之電腦伴唱機?租金是否過高?涉及私權契約授權問題,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遊覽車業者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之規定,就相關著作權爭議向本局申請調解,本局自當盡力提供協助。 三、隨文檢附本局編製之「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電腦伴唱機著作權>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電腦伴唱機著作權>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103-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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