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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24

令函日期: 103-07-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24
令函要旨: 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舉辦歌唱比賽,通常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詳情請參考本局編製之「電腦伴唱機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相關問題」之說明。
二、復按本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所詢之歌唱比賽,如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四)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可在特定活動中,主張上述合理使用。例如: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時,如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或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週」、「卡拉OK大賽」等,如非屬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復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詳情請參考本局編製之「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
三、如無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他人著作進行公開演出,無論有無使用卡拉OK,則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建議您可以與下列3家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聯絡電話:(02)25701680,網頁:http://www.mcat.org.tw。
(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網頁:http://www.must.org.tw。
(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25910669,網頁:http://www.tmcs.org.tw。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3-07-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05
  • 瀏覽人次 :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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