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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05b

令函日期: 103-08-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805b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委託補習班製作大學推甄用的書面審查資料,若其中有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根據您的來信補充說明,書面審查資料中自傳、讀書計畫等皆由您本人撰寫,若符合上述說明,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若該等資料含有照片則涉及攝影著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其他成績單、獎狀、證書等單純數據、載明事實之文件,則非著作權法保護範疇。惟若內含個人資料,則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其他法令規範。
二、承上,補習班於課堂上播放前述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等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您所享有著作權法之「公開發表權」,及「重製」、「公開口述」(如非單純投影播放,而有朗讀著作內容的情形)等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2條及第23條)。
三、至於您委託補習班提供封面、內頁底圖和表格美編,若該封面、內頁底圖和表格美編包含繪畫、照片等,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等,由於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屬實際創作之人所享有,如係受僱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則另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決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因此,就上述著作,若您已與補習班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約定,若未約定時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以受聘人(即補習班)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您可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種情形,因該等著作財產權歸屬補習班享有,故補習班在課堂上播放前述封面、內頁底圖和表格美編檔案內容即無違反著作權法。反之,若上述著作之著作權已約定歸屬於您,則補習班除有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300 著作權法第23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3-08-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6
  • 瀏覽人次 :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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