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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11d

令函日期: 103-08-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811d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有許多網站放置Youtube影片連結並顯示在網頁上,是否屬於「公開傳輸」行為?目前如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須注意的是,放置該連結網址之人若明知該連結網址或嵌入式之視聽著作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仍提供超連結分享該侵權視聽著作之人,有可能構成侵權者的幫助犯,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至於所詢翻譯外文網站資訊放在自己的網站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若該等資訊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就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包括翻譯),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但如果該等資訊內容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或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部分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欲翻譯(即著作權法規定之「改作」行為)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或有第61條本文「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規定之情形,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若該等論述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3-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9-17
  • 瀏覽人次 :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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