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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825b

令函日期: 103-08-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825b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將個人自網路商店所購買電子書『整本』印下來,以供個人學術研究需求」一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列印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影印或部分影印,都屬於重製。因此,您可否將所購買之電子書整本列印,仍應視該書之著作財產權人(出版社或作者)之授權合約而定,若合約明文禁止或未載明可另行紙本列印,則不得為之。除您另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使用者若有紙本閱讀之需求,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列印,若將電子書整本列印,會有市場替代效果,恣已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
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3-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5-08
  • 瀏覽人次 :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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