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31231

令函日期: 103-12-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1231
令函要旨: 一、BT為一種多點對多點(P2P)的檔案傳輸軟體,使用者在下載他人電腦上檔案的片段同時,BT軟體也會自動將使用者已下載的片段分享予其他使用者下載,以達到多點對多點傳輸的效果。來函所詢BT使用者是否違法一節,由於利用BT軟體從網路上他人電腦中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與其他P2P軟體的使用者一樣,均可能涉及「重製權」侵害;而在使用BT軟體下載未經合法授權著作時,因為BT軟體會在下載的同時,也將已經下載的部分片段檔案,分享予其他使用者下載,因此,在下載的同時,使用者的個人電腦其實也是在扮演伺服器的角色,提供他人下載檔案,這是屬於「公開傳輸」行為,因此,亦涉有「公開傳輸權」侵害的問題。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合先敘明。
二、另所詢散布種子是否違法部分,除種子製作者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外,其他散布種子者如果明知檔案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散布種子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民、刑責任。
三、至於Magnet link是否違法部分,經瞭解Magnet link與BT軟體之不同在於,Magnet link為URL連結式,亦即不需要透過Torrent檔案(種子)及伺服器(Tracker)即可點選該連結後進行BT下載行為,同樣涉及侵害「重製權」(下載),如果使用者又提供他人可進行下載檔案,亦涉及「公開傳輸」(上傳)之行為。因此,使用Magnet link與前述BT軟體之侵權法律效果並無不同。
四、上述說明,請參考本局宣導說明「13. 使用P2P軟體分享影音檔案或電腦程式,若沒有任何營利行為,為什麼會侵害著作權?」及「15. 在網路論壇分享BT種子,是否會涉及著作權的侵害?」。
  • 發布日期 : 103-12-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09
  • 瀏覽人次 : 45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