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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130

令函日期: 104-01-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130
令函要旨: 一、查坊間所稱「版權」一詞,通常是指「著作權」,而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任何登記。也就是說,您所創作完成之歌詞或曲譜為著作權法之音樂著作,只要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作品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另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若有爭議發生時,對於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相關事項之資料,例如:創作該歌曲之草稿、各階段之修改記錄等,日後如發生著作權爭執時,即可提出這些事證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另著作權法第13條亦有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一併提供給您參考。
三、關於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4-0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2-13
  • 瀏覽人次 :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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