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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508c

令函日期: 104-05-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508c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標的;著作財產權是依著作權法規定之要件所完成之著作上所賦予的權利;而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是以,購買出版社的教科書僅取得該教科書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貴中心如欲將所購置的各家出版社教科書全部掃描建檔成教科書資料庫之行為,已涉「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且掃描整本教科書內容,不僅難認係供作特定試題之重製,此利用結果恐亦已影響該教科書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似無從依本法第54條、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若貴中心基於瀏覽效率考量,有將紙本教科書數位化進而有建置資料庫需求,建議您直接向出版社洽購數位版教科書或另行洽詢取得授權事宜,避免有違法之困擾。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400 著作權法第5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4-05-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1
  • 瀏覽人次 :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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