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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528

令函日期: 104-05-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528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大學教師為教學需要,提供學生期刊文章資料數篇置於校內網站平台,加密處理供學生下載一節,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不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之合理範圍內,方得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期刊文章);但若將資料檔案放到校內網站平台,即便經過加密處理,就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影響仍大,得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
二、據瞭解,目前各大學均有購置電子期刊資料庫供師生利用,如您於教學上所利用之期刊文章出自貴校購置之電子期刊資料庫,建議可提供期刊論文的作者、出處等資料,由學生自行至資料庫下載或閱覽,即屬合法利用。
三、以上說明係屬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及是否構成侵權,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予以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4-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2
  • 瀏覽人次 :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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