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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618

令函日期: 104-06-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618
令函要旨: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除了以上述(一)(二)二種利用方法利用外,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於專題動畫中出現101代表性建築,固屬重製之利用行為,但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應不會生侵害該「台北101大樓」建築著作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發布日期 : 104-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7-01
  • 瀏覽人次 :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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