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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16005181號

令函日期: 104-08-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16005181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貴監函請釋示監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稱「教
育機構」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監104年6月9日中監教字第1046100355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立之教育機構。查監獄係依「監獄組織通則」所設立,並依「監獄行刑法」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需施以教化受刑人為核心職能,具高度公益性,與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相符。本局參照104年8月5日召開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4年第5次會議決議,認為監獄具教育功能,屬上述條文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惟依該條文利用著作,仍須依該條第4項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併此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4-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9-03
  • 瀏覽人次 :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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