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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08

令函日期: 104-09-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908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將歐盟官方網站公布之英文法規文件Directive 2009/140/ECR及Regulation (EC) NO 1211/2009翻譯為中文,有無侵害著作權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詢文書若為歐盟官方於網站發布之法規,應有前揭法規之適用,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貴單位得自行利用。但若所欲翻譯之文書非屬法規,依本法規定,翻譯他人著作係屬本法所稱「改作」之行為,改作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應視文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先行取得合法授權後才得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4-09-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 瀏覽人次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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