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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14

令函日期: 104-09-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914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機關就網站架設之採購案與某科技公司簽約,網站架設完成後,因機關有新規劃想請另一廠商依機關需求,修改網站程式,是否有重製或改作等問題一事,依據您檢附之同意書,機關於架設網站時依該契約內容已取得相關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包含原始碼),故機關已取得著作權,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行行使權利,不需另外取得授權,或經原廠同意,故後續委託其他廠商增修網站之功能利用行為,不生侵害原廠商之重製、改作權問題;另因著作權為私權,當事人可以依契約自由約定權利歸屬,此為民事相關法律所規定。
二、至於您表示希望本局建議該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是否需要修正一事,建議貴單位可參考本局政府委託案處理守則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並針對實際情形,酌予修正。另外需特別提醒注意,政府機關欲出資聘請法人完成著作時,有關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建議各機關與該法人約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依本法第11條第但書約定,由該法人為著作人(同時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該法人再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之規定,讓與或授權予該政府機關,同時該法人並應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明確雙方之著作權法律關係,併予敘明(參本局98年7月15日電子郵件980715a)。
三、本案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21條、第36條、第37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4-09-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 瀏覽人次 :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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