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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40930

令函日期: 104-09-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93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權利,如於展覽等場所,播放享有著作權產權的「競選歌曲」,主要會涉及對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行為;而如於該等場所播放「選舉廣告影音」,則另會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人應依實際利用情形,向該等被利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取得「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之同意或授權;如未獲授權逕行利用,恐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而有民、刑事責任(其中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僅有民事報酬請求權)。
二、至有關您詢問非營利單位(例如公部門不收門票的博物館等)如製作選舉相關的歷史展覽,播放歷屆總統候選人競選歌曲或選舉廣告影音,是否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等問題,由於一般博物館或歷史館之展覽,無論係「常設展覽」或「當期特展」,展覽期間約達數週或數月,此應屬經常性之利用而非僅於特定之活動中利用,故該等展覽縱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仍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得主張合理使用之要件,故建議您於該等展覽中「公開演出」歌曲、「公開上映」影片,均應取得授權。
三、由於競選總部不當然是歌曲或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故您如欲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支付錄音著作使用報酬、或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應先就欲利用之著作,進行查詢其著作財產權人究為何者,建議可至本局「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部分)查詢歌曲(首頁/著作權/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再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之著作權集管團體或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著作權產權人洽辦,相關著作之授權管道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訊息」(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授權資訊/著作授權管道訊息)。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25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4-09-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10-05
  • 瀏覽人次 :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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